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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债公司亲人去世多年后,冒出一笔没有凭证的债款,这债到底该不该还?北京收债公司亲人去世多年后,冒出一笔没有凭证的债款,这债到底该不该还? 我家人去世七八年后,一个亲属告诉我们,家人在生前找他借了钱,至今未还,我们对此一窍不通。那位亲属没有欠条、证人等根据证明借款的实际,还矢口不移我知道这件事,我们该怎么办? 普法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则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供应欠据、收据、欠条等债款凭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借贷法则联系存在的根据。 当事人持有的欠据、收据、欠条等债款凭证没有载明债款人,持有债款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款人资格提出有实际根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款人资格的,判决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恳求保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则还有规矩的,依照其规矩。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力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遭到危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核算。法则还有规矩的,依照其规矩。可是,自权力遭到危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力人的请求决议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实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赞同实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现已自愿实行的,不得恳求返还。 本文由北京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