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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债公司路上石头引起爆胎,申诉公路处理方补偿修车费可行吗?北京收债公司路上石头引起爆胎,申诉公路处理方补偿修车费可行吗? 答:先看一个以往的事例,某次高速路行进途中,小刘突然感觉到车辆剧烈轰动,随后听到“砰”的一声巨响。他当即减速靠边泊车查看,发现右前轮现已爆胎,轮毂也出现了明显的损坏。仔细检查后,小刘在事发地点附近发现了一块约10厘米巨细的石块。经过现场勘查和事端记载,这块石头很可能是前车遗撒或许由其他原因导致出现在高速公路上的。小刘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了高速公路处理部门。交警抵达现场后,承认事端原因确实是路面上的石块构成,并出具了相应的事端确认书。修补店检测闪现,这次事端构成的丢失包含:轮胎替换:8000元轮毂修补:12000元 *底盘检修:4000元 总计支出24000元。小刘以为,作为高速公路的运营处理者,公路处理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根除路面上的障碍物。由于其未能实行这一责任,导致自己遭受丢失,因而要求补偿全部修补费用。毕竟,法院确认:1.事端确实是由路面上的石块构成;2.公路处理公司尽管进行了日常巡查,但未能及时发现并根除障碍物;3.考虑到高速公路的特殊性,处理公司应承担首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定公路处理公司补偿小刘丢失的80%,即19200元。(今日头条) 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则,在公共路程上堆积、倾倒、遗撒阻止通行的物品构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路程处理人不能证明现已尽到整理、防护、警示等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司法实务中,依据个案具体情况,在高速公路、省道、村道等不同路程上,公共路程处理人的处理责任的标准是不同的,其责任的确认需求考虑具体案情。南博小编温馨提示,公共路程处理人对其管护路段负有处理责任,其未尽整理、防护、警示等责任归于渎职。由此构成损害的,推定公共路程处理人具有过失。公共路程的运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在路程上堆积、倾倒、遗撒阻止通行的物品,将会给行人和车辆的安全构成风险;而社会公众在上述场合的驾驶行为也应留意保护自身安全,如因自身过失导致权益被侵犯,亦应自行对丢失发生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由北京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