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DYNAMICS
产业动态
|
北京收账公司车辆挂靠运营,司机工伤谁担责?北京收账公司车辆挂靠运营,司机工伤谁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以挂靠形式从事运送运营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挂靠车辆通常以挂靠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货物运送运营。那么,挂靠人雇请的司机驾御车辆运送途中发生工伤后,北京收账公司司机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呢? 【根本案情】 2019年7月,李某与某汽运公司签定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李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送运营。2021年11月,在该车运营过程中,李某雇请的司机张某驾御该车发生交通事端,事端构成张某当场去世。事发后,人社局确认张某遭到的事端损害为工伤。汽运公司收到工伤确认决定书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张某并非公司的职工,其受雇于车辆所有人李某,为李某供给劳务,由李某付出劳作报酬,与公司不存在劳作联系。 争议焦点:司机张某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审判效果:由汽运公司承担。 法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矩,职工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应当确认为工伤:(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害的。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雇请驾御案涉车辆的司机,在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端去世,应当确认为工伤。汽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关于挂靠人李某雇请的司机所受工伤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意图在于确保因作业原因遭受事端损害或许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力。即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作联系为条件,除非法则、法规及司法解释还有规矩现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矩》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运营,其聘任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矩从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动身,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作联系作为工伤确认的条件的一般规矩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运营,职工发生工伤事端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为条件,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文由北京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