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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账公司欠条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北京收账公司欠条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则,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算。在民事合同中关于该期间起算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则,即"未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则,可以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不能确认实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但债款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建议权力之时清晰标明不实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清晰标明不实行义务之日起核算"。 据上可以看出,在合同中,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款人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核算,没有实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核算,若债权人没有给予债款人实行义务的宽限期而要求债款人当即实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款人实行义务开始核算。该规则从债款实行角度诠释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点即自权力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力遭到损害之日起核算。债款人应当实行义务而不实行时,就标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力遭到损害,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开始核算。 本文由北京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