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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账公司​公章所谓“假人”,是指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不是公司授权的署理人。

北京收账公司公章所谓“假人”,是指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又不是公司授权的署理人。

“假人盖真章”,准则上该行为不对公司产生法令约束力,检查准则也是“看人不看章”。但构成表见署理时,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如上所述,公司作为一个组织体,对外施行法令行为,需要由自然人代表或署理。这里的自然人只需两种,一种是法定代表人,一种是署理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代表公司对外施行法令行为的权利来源于法令规定【2】,而不需要独自的授权。只需是工商登记注册上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施行法令行为,无论是个人签字、个人加盖手章、加盖假章、加盖真章等,准则上均对公司产生法令效力。

 第二种类型是,如果不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则只能是署理人。署理人的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法令效力,取决于公司对署理人有无授权。有授权,则有用;无授权,则无效。

“假人盖真章”,因为是“假人”——既不是法定代表人,又不是有权署理人。那么该行为准则上对公司是无效的,除非构成表见署理【3】。因为“假人”持有公章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就可能会让相对人有理由信任该“假人”有代表权或署理权。此时就需要检查是否构成表见署理。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假人”持有真章在合同上加盖,这一行为本身仅仅考虑是否构成表见署理的要素之一,而绝不是仅有要素【4】。是否构成表见署理,还要考虑到盖章人的身份、盖章场所、盖章原因、与相对人的关系等综合要素。如果认为只需公章是真的,无论是谁加盖的,都对公司产生法令效力,实践仍是“看章不看人”的准则,是错误的。

 比如盗抢来的章,只需加盖上去,就对公司有用,明显对公司不公平;比如根据某种特殊原因此保管他人公司公章,利用保管便当滥盖公章,明显对公司也不能必定产生效力。持有公章本身,绝不等于一定享有授权。

 北京收账公司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的大股东、履行董事、经理、实践操控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公司的暂时负责人等,持真章在合同上加盖,那么其行为能代表或署理公司吗?

 按照“看人不看章”的检查准则,检查分为三步。

第一步看这些人是否是法定代表人(明显不是),则其只具有署理人身份;

 第二步看这些人是否有公司授权:如果有授权,则属于有权署理人,行为后果由公司承当;如果没有授权,则属于无权署理,公司不承当其行为后果。

 第三步要看是否构成表见署理,如果构成表见署理,则法令后果由公司承当。

 以下所引的四份最高法判例【6】,包含公司的大股东、履行董事、经理、实践操控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公司的暂时负责人等。这些人并不具有天然代表或署理公司的资格,仍是要从有无署理权、是否构成表见署理的角度去做检查。

本文由北京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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