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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账公司债务人明晰拒绝”和“宽限期”的了解?北京收账公司债务人明晰拒绝”和“宽限期”的了解? 合同未约好履行期或约好不明,又无法经过补充协议承认,无法按合同其他条款或买卖习惯承认,此刻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随时”的意思是随时都能够。如十年前签定告贷合同,未约好还款期,在十年后债权人仍能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有三种反响:明晰拒绝、附和偿还但要求给宽限期、不置可否 1、明晰拒绝。比方说“我不还你钱”,“我还不起”等。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现已明晰拒绝,故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2、附和偿还但要求给宽限期。比方债务人称,“我三个月后还你钱”(这归于宽限期明晰的),“我等一等再还你钱”(这归于宽限期不明晰的)。在宽限期明晰的情况下,宽限期届满则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起算。 而宽限期不明的情况下,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给出一个宽限期【3】,自宽限期届满起算诉讼时效。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规矩,“对合理的预备期,当事人有约好的从约好;没有约好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认,原则上不少于二个月” 3、不置可否。债务人既不明晰拒绝履行义务,又不明晰附和,而是不置可否、不置可否的态度。比方债务人称,“我需求核实情况后再给你答复”。 此刻应怎样确定呢?司法实践干流观点认为,要根据债务人的答复内容,归纳判别其真实意思。一般来说,只要不是明晰拒绝,则推定为债务人附和履行且要求给宽限期 本文由北京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