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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账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西安收账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经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触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说明。 第一条夫妻两边一同签字或许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标明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归于夫妻一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生产经营或许根据夫妻两边一同意思标明的除外。 第四条本说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说明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说明与本说明相冲突的,以本说明为准。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