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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债公司事例朋友告贷替其出具借单抗辩无效西安收债公司事例朋友告贷替其出具借单抗辩无效 根本案情:2012年8月2日,裴某与顾某约好,顾某向裴某告贷35万元,期限1年;告贷年利息为告贷总额的15%,半年一付。路某为顾某供应了担保。2013年2月,顾某向裴某支付了2.6 万余元半年利息。后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路某支付35万元告贷。顾某辩称,实践告贷人为路某,自己仅仅帮助出具借单。 裁判效果:法院经审理以为,案子中,裴某所持的收据、个人结算事务请求凭证闪现告贷人为顾某;金钱亦汇至顾某名下的账户内,且顾某亦依照收据载明的时刻向裴某支付2.6 万余元利息,故确认裴某向顾某供应35万元告贷,告贷到期后,顾某应依约实施还款义务。顾某以金钱系为路某归还告贷为由抗辩告贷人为路某,根据缺少,法院对其争辩定见不予采用。据此,终审支持了裴某诉讼请求。 本文由西安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