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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账公司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期间既有联络又有差异,别离发挥不同作用西安收账公司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保证期间既有联络又有差异,别离发挥不同作用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既有联络又有差异。其联络之一就在于两者的起算点是共同的,即都是以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法则事实,产生不同法则效能并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 1.针对的客体。主债务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央求法院依诉讼程序给予强制保护的权利,对应的是司法救助权,属于程序方面权利,其效能在于消灭央求权本身。约好保证期间针对的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央求权,适用于形成权,对应的是实体权利,其效能在于消灭实体权利。 2.法则性质和存续期限不同。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央求权。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核算2年,根据法定事由可以存在连续、连续等情形。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主张属于诉讼时效,还有人认为保证期间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以外的独立期间。《担保法说明》则将保证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存续期间,有约好的优先按照约好;没有约好的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由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无论是约好期间仍是法定期间,均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产生连续、连续、延伸的法则结果。 3.法则结果。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现实存在的央求权效能减损,其将丢失胜诉权,但并不丢失实体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假如债权人未依法主张保证权利,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职责,即债权人丢失实体权利。对债权人而言,保证期间与其说是权利更不如说是制约:催促债权人及时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假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可以革除保证职责。对保证人而言,保证期间对其起到保护作用。 本文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