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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债公司 | 编造公章签定合同法院怎么确认?西安收债公司 | 编造公章签定合同法院怎么确认? 案情简介: 1、邹某媚于2017年于福某达公司签定《转让协议》,两边约定将福某达研发的六项专利转让邹某媚。 2、后福某达公司以对转让行为并不知情,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以下是两审法院部分确认实际。 律师主张 1、并非只要证明当事人私刻公章,便能够确认合同无效,公司无需承当职责。结合本案来看,福某达公司证明其公司高管私刻公章,是为了证明其对该《转让协议》并不知情。 2、即便合同签定时,所盖的公章为假章,也不能仅以此证明合同无效。结合本案,《转让协议》最后被确认无效并非假章所决定的,而是因为否定了福某达公司高管的表见代理。 3、私刻假章简略涉嫌刑事职责,因此会呈现刑民穿插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触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则实际,分别触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隔审理。”因此,利用编造印章签定合同和编造印章在法则层面上往往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公司在维护本身权益时应当留心两者统筹,切勿因疏忽一边,而导致丢失加重。 4、公司应在保证公司管理结构无缺的一起,尽量保证决议计划权及代表权的集中,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同一人等,以下降公司对外被表见代理呈现的危险。 本文由西安收债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