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纳这样“金蝉脱壳”的方法是否真的能够躲避实行呢?
北京收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纳这样“金蝉脱壳”的方法是否真的能够躲避实行呢?
请求实行人“见招拆招”之道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替换法定代表人,只需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即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改动法定代表人景象未清晰作出禁止规定,那么最高院和省高院的判例就有必定的借鉴意义,接下来我们从两个典型事例进行剖析:
实行过程中改动法定代表人的事例
在最高院的(2017)最高法执复73号实行事例中,山东高院在对被实行人新大地公司立案实行后,新大地公司通过股东会抉择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侯火炘改动为鞠厚治,并免去侯火炘一切职务。后经请求实行人请求,山东高院作出(2016)鲁执53号实行决定书,约束被实行人新大地公司的首要负责人、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责任人侯火炘出境。侯火炘不服上述决定,向最高法院请求复议。
最高院以为,侯火炘自己是案涉交易项目的经办人,在本案实行中曾和谐代为清偿本案债款,并实践负责与请求实行人交流债款偿还方案。归纳上述事实,能够确定侯火炘仍实践负责新大地公司的办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款清偿安排发生直接影响,因此以首要负责人的名义对其约束。
裁判文书收效后,实行之前改动法定代表人的事例
在湖南省高院的(2019)湘执复9号实行事例中,法院判定后,被告张家界大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档办理人员备案由鞠平和改动为张桂生。桑植县劳务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高档办理人员备案由栾印宽改动为张桂生。请求实行人向张家界中院请求强制实行,法院对上述二公司及栾印宽、鞠平和作出(2018)湘08执44号约束高消费令。栾印宽、鞠平和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出贰言。张家界中院作出(2018)湘08执异8号实行裁定,驳回栾印宽、鞠平和的贰言请求。栾印宽、鞠平和提起复议。
湖南省高院以为,被实行法人在实行根据作出后立案实行前,改动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原法定代表人亦不到庭合作查询,确定原法定代表人为首要负责人或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责任人,对其采纳约束消费措施并无不当,故驳回了栾印宽、鞠平和的复议请求。
事例剖析与思路破解
结合上述两事例说理部分可知,歹意改动法定代表人的,不管是否已经请求实行,请求实行人最直接的方法是改动思路,提供相应证据给实行法官(如法定代表人系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和谐、交流案子、原法定代表人实践办理公司等证据资料),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约束被实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将原法定代表人确定为首要负责人、影响债款实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践操控人,则能够对原法定代表人采纳合法措施。
本文由北京收债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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