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诉讼时效基本概念
西安收账公司诉讼时效基本概念
1.界说: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责任人取得抗辩权,并可经过行使抗辩权回绝实行责任的法令原则。详细而言,了解如下:
第一,诉讼时效归于实体法原则。诉讼时效的核算和届满,导致实体权利责任的变化,而并不影响当事人享有和行使程序法上的权利。虽然责任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会导致权利人失掉法令强制力维护,但权利人仍可向法院申诉,并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事项作出实体审理。
也就是说,债权人的申诉权仍然存在,申诉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不得裁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诉。若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如查明无间断、间断、延伸事由的,则断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假设债务人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断定债权人胜诉。至《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曾主导我国大陆十多年的“胜诉权消除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虽然能够提申诉讼,但由于胜诉权已被消除,其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撑)现已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抗辩权产生说”占有主导地位。
第二,诉讼时效归于低沉时效原则。活泼时效指的是一段时间的经过导致某种活泼实施(如取得某种权利)产生的原则,如取得实效原则。低沉时效指的是一段时间的经过导致某种低沉实际(如损失权利)产生的原则。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遭到束缚,也即责任人行使抗辩权可阻挠权利的强制实行效能,这显然是一种低沉实际,系低沉时效。
第三,诉讼时效是救助权的时间束缚原则。救助权是与原权利相对的一种权利,他是因原权利遭到损害而产生的权利。救助权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原权利,弥补其遭到的损害。在原权利被正常行使而未被损害的场合下,没有适用诉讼时效原则的必要及或许。当原权利遭到损害而产生救助权时,权利人如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该救助权的,就有或许由于责任人行使抗辩权而阻挠其救助权的完成。
第四,诉讼时效并非仅与“诉讼”有关,不是只需进入诉讼程序中,诉讼时效的核算、抗辩及其他规矩才有含义。实际上,在诉讼程序之外适用诉讼时效原则仍有其含义,其一:间断事由(如不可抗力)、间断事由(诉讼外请求)可产生于诉讼程序之外,并产生法令作用。其二:诉讼程序发动前行使时效抗辩权亦具有其效能,其后发动的诉讼程序只是对先前行使抗辩权的争议作出确定。其三:实行程序中,实行时效适用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等规矩。其四,裁决程序中,也能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矩
(前述内容援引自《我国民法典评注·标准集注(第1辑》)
2.一般起算标准:依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到损害以及责任人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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