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债务人的离婚调停书能否作为债务人恳求实施的依据?

西安收账公司债务人的离婚调停书能否作为债务人恳求实施的依据?

 江女士到法院申诉要求与其老公尹先生离婚并切割家庭工业,法院经调停后制作离婚调停书,其中承认了婚内欠李先生的2万元由尹先生承担。但尹先生一向未归还欠款,在此情况下李先生能否依据该离婚调停书恳求法院强制实施?答案是:不能。因李某不是离婚调停书的当事人,离婚调停书不能作为李某恳求实施的依据。对该问题,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孔晶晶法官作出了详细回答,特推送如下:

 离婚调停书不能作为第三人恳求实施的依据

 问:

2015年7月,江某到法院申诉要求与其老公尹某离婚并切割一同日子期间的家庭工业。后经法院调停并制作了民事调停书,承认了江某与尹某离婚、夫妻存续期间的一同债务即尚欠李某2万元,由尹某承担。该欠款在2016年末还清。现在现已超越还款日期,尹某并未归还欠款。请问债务人李某能否依据该离婚调停书恳求法院强制实施来完结自己的债务? 

 西安收账公司答:

 李某不是离婚调停书的当事人,离婚调停书不能作为李某恳求实施的依据,法院不应当受理李某的实施恳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判决,当事人有必要实施。一方拒绝实施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实施,也可以由审判员移交实施员实施。调停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实施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有必要实施。一方拒绝实施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实施。”的规则,恳求实施人只能是收效法律文书承认的案子权力的当事人。江某和尹某是离婚案子的当事人,只能是江某和尹某夫妻两头,其他人包含债务人和债务人不能作为离婚胶葛的当事人,其他人如依据该离婚调停书恳求实施,恳求实施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调停书现已对夫妻工业损害问题作出处理的,债务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两头主张权力。”的规则,夫妻两头在离婚法律文书中对夫妻一同债务的分担,只对夫妻两头内部有约束力,对案外人无外部约束力,案外人可另案申诉向夫妻两头或恣意一方主张债务

本文由西安收账公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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