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原告胜诉,预交的诉讼费如何处理?
西安收账公司原告胜诉,预交的诉讼费如何处理?
问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恳求交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状况。有观念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实行程序中一起处理,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交还,这种观念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念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矩:“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背负,胜诉方自愿承担的在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背负,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开销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假设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告诉》第三条规矩:“《办法》第二十九条规矩,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背负,胜诉方自愿承担的在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背负,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交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许附和被告直接向其付出的在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二百零七条也规矩:“判定收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背负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交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许附和败诉方直接向其付出的在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恳求交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交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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