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债公司​家庭成员即使参与个体工商户的运营作业,包含收货、发货、付款、许诺付款等,均有或许视为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不一定认定为一同运营者

西安收债公司家庭成员即使参与个体工商户的运营作业,包含收货、发货、付款、许诺付款等,均有或许视为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不一定认定为一同运营者

 个体工商户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其虽登记为个人运营但实际上由家庭成员一同运营的不在少数,若家庭成员中具有真实的参与货品经销的运营行为,包含但不限于收发货、催款、协作洽谈、付款等,在审判实践中,即使存在上述行为,法院也不一定认定为双方构成一同运营主体。依据有关司法实践,即使运营者的家庭成员在运营部/店肆具有实质的运营行为,但仍应视为个体工商户的职务行为,因其无对外的代表性质,不该认定为一同责任主体。该行为正如个体工商户延聘的员工,该员工参与一同运营,但其不被认定为一同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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