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账公司债权人申述担任监督专款专用的第三人时,是否应当追加债款人为一起被告?
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债款人专款专用的,由于其未尽监督职责而导致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资金承当补偿职责。虽然该第三人并非完整意义上的担保人,但对其不尽监督职责所引起的结果,对债权人的权力则具有担保性质。因而,当债权人申述第三人时,应当将债款人列为一起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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