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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收账公司个人索债应合法有效成都收账公司个人索债应合法有效 先予实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决曾经,为处理原告当时的日子等困难,先向被告实行必定财物的暂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则:“人民法院对下列案子,成都收账公司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定先予实行: (一)追索日子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实行的。” 请求先予实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清晰、必定; 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3、行使权力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完成其权力,如不完成势必严重影响其日子或生产; 4、须有当事人的请求; 5、被请求人有实行能力。 别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请求后,经审查索债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索债债款联系清晰、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款人宣布付出令:请求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款人在规则日期内不自觉实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索债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本文由成都收账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