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债公司民间假贷两边约好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好逾期利率的,能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核算逾期利息?
西安收债公司民间假贷两边约好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好逾期利率的,能否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核算逾期利息?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了民间假贷两边约好了借期内利率但未约好逾期利率时逾期利息的核算问题,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出借人能够借期内利率向告贷人建议逾期还款利息,二是最高年利率不得超越“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上浮必定比例核算逾期还款利息,没有法律根据。理由是:告贷人未按约好清偿告贷,告贷人承当违约责任的形式有持续履行、损失赔偿或违约金。假如适用持续履行,没有上浮利率的根据;假如适用损失赔偿或违约金,由于两边没有对违约金核算方法或损失赔偿核算方法的清晰约好,其核算根据应为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的核算除了按借期内利率核算利息之外,没有其他的损失核算根据。假如按借期内利率上浮必定比例核算逾期利息,既短少证据法上的支持,也违背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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