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收账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应当核算至何时停止?

西安收账公司逾期还款利息应当核算至何时停止?

 答:关于逾期还款的计息期间,逾期利息核算的起始时刻为告贷逾期之日,一般为告贷期间届满之次日,逾期利息核算的截止时刻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实务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以为,逾期告贷利息应核算至告贷偿付完毕之日止。

 其理由是:逾期还款利息的性质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许损失赔偿,告贷人在清偿告贷之前其违约的状态一直处于继续之中,故应当由告贷人承担直到悉数清偿之前的违约金或许赔偿损失。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定、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应当加倍付出迟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但告贷人未按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该条规定的加倍付出迟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核算迟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清晰了核算方法与规范,与逾期还款利息的核算并不抵触也不重复,两者可以分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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